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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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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1、案例一:技术服务合同一方瑕疵履行不免除守约方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

案情简要:北京某工业技术服务企业与某大型央企签订了提供钻井液分离的技术服务合同。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提供环保分离技术服务,分离出的费液和费渣经行无害化处置工作。再主要钻井液分离环节完成后,由于甲方未提供处置场地,造成乙方未及时将分离出的废渣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甲方遂以此为由拒付技术服务费。案件由北京道爵律师事务所杨永杰律师代理。
法院判决: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大型国企在扣除了自行承担的费液废渣处理费用后支付技术服务公司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公司就判决金额上诉二审,二审法院在重新确认了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后判决国企增加支付技术服务费。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双方是否都各自存在违约,以及技术服务公司的瑕疵履行是否当然免除甲方接受服务一方的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一方瑕疵履行并不能免除守约方的主要付款义务。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一审法院在认定守约方合理费用方面存在失误,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改判,最终使得案件双方合法利益达到了平衡。

2、案例二: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要:孙某之母患精神分裂症多年,其母在世弥留之际,名下房产被他人变卖过户。孙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该房产,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因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母曾经被相关机构确诊为精神病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败诉。
律师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孙母换精神分离症多年,且一直在精神病医院治疗,但患有精神分裂证并不当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孙某亦从未从带其母去做过精神鉴定,无法证明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证明其母房产的出售违背了其母真实意思表示。因缺乏关键证据而败诉。

3、案例三:恶意骗取精神病司法鉴定,获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试图逃避债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案情简要:王某与夏某系多年好友,夏某租赁一院落,盖厂房,开设公司A,以王某为法人,后该院落拆迁,王某与夏某达成委托协议,约定有王某代夏某领取拆迁款,并三日内返还夏某。王某领取拆迁款后,未按约定金额返还夏某,夏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拆迁款。但王某前往精神病医疗机构,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在北京西城法院起诉,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王某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王某与夏某之间的委托协议,并申请司法鉴定,要求确认王某在签署该协议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代理人为道爵所律师,在代理人不辞劳苦调查取证下,先后收集到王某在被确诊为精神病的情况后,亲自驾车的视频录像,并收集到王某人在同期参加法庭审理,出庭的庭审笔录,及判决,在多方证据的证明下,法院并未采纳王某代理人的意见,而是出于公平公证的原则,判决王某偿还夏某拆迁款。
法院判决:本案历时多年,有两个法院分别经过三次一审、二审阶段,最终判决王某偿还夏某拆迁款。
律师分析:虽然我国相关民法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由其法定监护人追认来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面对恶意骗取精神疾病鉴定,并被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人们法院会依据现有证据基于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判决。

4、案例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案---劳动者胜诉

徐先生是A公司的技术人员,双方劳动关系已有8年,A公司股权变更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新管理层要求徐先生通过爬虫技术获取业务信息,徐先生不愿听从。自此A公司采取减少工作任务、安装摄像头、调整工位、修订员工手册等方式开始对徐先生进行针对性管理,并于2020年1月12日以徐先生长时间不在工位,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徐先生遂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余万元。徐先生于朝阳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证据交换时间后找到了我们,并决定委托我们代理该起案件。由于徐先生在证据交换时只提交了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劳动仲裁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徐先生的仲裁请求。征得徐先生的同意后,道爵律师代理徐先生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向徐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余万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支持徐先生获得30余万元。

案例点评:
1、错过证据交换导致劳动仲裁阶段直接败诉。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证据组织是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证据的提交时间需要根据受诉机构的要求按时提交。
2、关于案件事实部分:徐先生工作岗位为技术,其履行劳动合同并不依赖于工位,A公司解除合同理由牵强。徐先生每日按时进行上下班打卡记录考勤,A公司并未对徐先生所谓的旷工行为进行过处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行为前后矛盾,必然导致败诉结果。

5、案例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案---用人单位胜诉

B公司招聘程序员,刘姓员工应聘。员工刘入职后参加B公司组织的培训,由于是程序员岗位,管理性文件多为系统文件存储介质依赖线上。员工刘试用期间多次不按照程序系统要求书写代码,不作标注。员工刘转正考核不通过,B公司以不符合岗位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刘不服,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劳动仲裁阶段B公司败诉,道爵律师在法院一审阶段代理B公司应诉,一审判决结果,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点评:
1、劳动仲裁部门对电子证据效力认知不同,导致仲裁败诉。出于管理示范性需要,应在证据组织问题上从严从重处理。
2、关于案件事实部分:试用期期间员工刘存在多次不按公司制度规定开发代码情况,项目小组成员多次提醒,部门直管领导也就该事项做过邮件提醒,管理行为到位,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前,B公司HR向工会提交解除征询函,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要求。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有依据,有送达,符合民主程序,是正当的管理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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